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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章 翻脸

书名:差佬往事 分类:灵异 作者:浩熠 更新时间:2025-04-29 22: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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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伤的托尼头脑一直没有停止运转过,这已经是他被带到这里的第七天,他边盘算着日期,边自顾自道:“吴子恒,我要让你付出代价。”

两天前,辣玫瑰按照托尼的吩咐,给那个神秘人打过电话,神秘人就是康守廉。

“喂,哪位?”康守廉道。

“你的线要断了,在吴华东别墅那里。”辣玫瑰道。

康守廉闻言沉默了一会儿,之后什么也没有说,挂断了电话。

他昨天找吴子恒吃饭,主要就是为了托尼的事。他本打算劝说吴子恒放了托尼,但遭到了吴子恒的间接拒绝。

他和托尼的关系不止是警察和线人那么简单,他决定亲自行动救出托尼。

一大早,康守廉的电话打了进来,吴子恒接起电话:“喂,小康,早啊。”

康守廉言语低沉道:“早,恒哥。有一件事需要你帮忙,请恒哥一定要答应我。”

吴子恒心里清楚康守廉想让他交出托尼,道:“噢?什么事需要我帮你这个警司的?”

康守廉道:“恒哥,有什么我就直说了,我知道,托尼现在就在你那里,请你放了他,我们警方的这次行动真的少不了他的。”

吴子恒显得很不耐烦,拉着长音道:“小康,你在说什么啊,托尼怎么会在我这里,你收的消息是不是错了啊。”

康守廉言之凿凿道:“恒哥,我的线报不会错的,人就在你那里。”

吴子恒有些动火,道:“怎么,小康,你什么意思,你是说我在说谎喽?”

康守廉听出吴子恒的语气,道:“恒哥,你不要生气,我不是这个意思。”

吴子恒闻听康守廉语气放软,道:“小康,我最近的言语老是带着刺,但你要理解我的心情,儿子已经死了,女儿生死未卜,希望你不要怪我讲话难听,我为女儿的事已经丢了半条命了。”

康守廉听出吴子恒的一语双关之意,吴子恒在暗指他为了女儿不会交出托尼,道:“我知道,恒哥,那就先这样,你要保护好身体。”

过了半个钟头,阿记也起了床,打着哈欠道:“早,恒哥,刚才跟谁聊天啊,怎么还发火了?我连做梦都听见了。”

吴子恒握了握拳,道:“是小康啊,一大早问我要人。”

阿记脑袋完全从睡意中醒了过来,道:“恒哥,事不宜迟,我们马上将托尼转移走。”

吴子恒道:“怎么,你担心小康会来这里要人?”

阿记道:“按道理他不会这么做,但是有些防备总是好的。”

就在这时,兰姐匆忙跑了过来,着急地对吴子恒道:“老爷,外面来了好多警察,说要见你。”

吴子恒和阿记对视一下,道:“我知道了,兰姐,你去忙吧。”

吴子恒打开门,见二十几名全副武装的警察站在院子里,为首的正是康守廉。

吴子恒冷笑一声,道:“怎么,康sir,我这里藏了什么杀人越货的亡命徒吗?还惊动你这个警司亲自行动。”

康守廉道:“恒哥,你现在交出托尼,我可以当做什么都没有发生过。我已经说过,我们警方要想破获那个毒品案件,是离不开他的,查案是我们的职责。”

吴子恒走到康守廉近前,面部冰冷,道:“康sir,这个人也是我救出女儿的唯一指望。怎么,不要告诉我,保护人质安全就不是你们的职责了。”

康守廉嘴角轻微抽动一下,道:“恒哥,如果你一意孤行,我只好按程序办事了。”说罢,拿出搜查令交给吴子恒,又对后面的警员勾了一下手,道:“给我搜。”

齐声声的“yessir”响起,警员开始行动。

吴子恒气得七窍生烟,他没想到康守廉会这般不讲情面,气急败坏下大喝一声:“阿虎,带人给我出来,有一群警察非法侵入我的住宅,给我拦住他们。”

阿虎等保镖迅速围拢过来,把警察围在了中间。警察见状,纷纷拿起枪对准保镖。

康守廉见此情景,也愤怒起来,改变了对吴子恒的称呼,道:“吴子恒先生,我们有搜查令的,我现在怀疑你非法禁锢他人人身自由,这可是很严重的刑事罪。”

吴子恒义拧眉瞪眼道:“康sir,警察办事是要证据的,你有什么证据证明是我抓了托尼啊。”

康守廉道:“吴子恒先生,我们警方有情报网络,根据情报分析,我有理由怀疑你禁锢托尼,我们有权搜查可能藏有受害者的任何场所。我不和你啰嗦,再最后警告你一次,看在我们的情分上,我数三下,让你的人撤走,我还可以当做什么事都没有发生。一、二...”

刑法总则讲述部分:

继续,上一章节说到了防卫意识是否为正当防卫成立的必要条件,还尚有争论,现在就结合一个案例,来说说“必要说”和“不要说”给出的支持其观点的理由:

甲和乙有仇,乙和丙也有仇。某日,乙持枪埋伏在丙上班的路上,眼见丙经过,乙就要扣扳机,千钧一发之际,没有看见此情形的甲也想开枪杀乙,而且先于乙扣动扳机,乙死,丙活了下来。这个例子就是甲不具有防卫意识(而是杀人的故意),但恰巧防卫的情形,甲的行为叫做偶然防卫。

“必要说”不认为缺乏防卫意识的偶然防卫具有正当防卫属性,认为其是犯罪行为。该观点是这样看待这个问题的:行为人基于恶念,实施了恶行,尽管造成结果是值得肯定的(挽救了丙的性命),但两“恶”的重要性要突出于结果的“好”,行为人不是正当防卫。即,其重视的是行为自身的卑劣,不管结果多么美好。再者,说了一个行为构成犯罪,离不开主观上的认识与意志因素,我明知行为会产生危害结果,还积极去做这件事以追求结果的发生。相应,要成立阻却犯罪的正当防卫,也离不开主观上的因素加持,这个主观上的因素就是防卫意识。

“不要说”从结果出发,其更加重视好的结果,结果说明一切,既然救了人,就是正当防卫,无论出于啥目的。还有一点,就是偶然防卫行为未侵害到法益,在犯构成三阶层第一个阶层——符合性判断上就戛然而止。

为啥这么说?要达到符合性的标准,就要侵害到法益,但此时无法益可谈,因为乙正在对丙实施杀害行为,此时点上,在对等范围内,乙的生命法益也不复存在。既然连“符合性”都不符合,所以不是犯罪行为,成立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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