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章 线人
书名:差佬往事 分类:灵异 作者:浩熠 更新时间:2025-04-29 22:16:06
听闻吴子恒的反问,康守廉把身子凑近吴子恒一些,道:“恒哥,我不知道怎么和你开口啊,是有一些关系的。你知道这次香港这边负责接毒品的警方的线人是谁吗”
吴子恒闻言,他已经猜到了是谁,但摇头否认,笑着问道:“你让我猜这件事,我怎么猜的出来呢。”
康守廉低下头沉默片刻,又抬起头,说了出来:“是托尼。”
吴子恒淡定道:“托尼?你是说跟着华东的那个古惑仔吗?但我还是不明白,他跟敏儿被绑的事有关系吗?”
康守廉知道吴子恒不会说出实情,便道:“恒哥,托尼是警方的线人,他直接跟我联络,只不过他已经失踪几天了,在这么紧要的关头,我需要他提供情报的。”
吴子恒道:“小康,你跟我说这件事,是不是想让我告诉华东找到他啊?但是华东已经死了,我看我是爱莫能助了。”提到吴华东,吴子恒又表现出悲哀的样子。
康守廉见状,安慰道:“好了,恒哥,我也只是尽些警察的职责,循例问你一下。因为我收到消息,说是托尼策划了绑架敏儿的事,你将托尼控制了起来。”说罢,康守廉仔细地看着吴子恒的反应。
但吴子恒的反应很正常,未流漏出任何肢体语言表明就是他控制了托尼。
吴子恒又“呵呵”一声,道:“小康啊,你相信这个消息吗?”
康守廉道:“我怎么能信这种空穴来风的事呢。我说过,只是循例要了解一下。”
在回去的路上,吴子恒想到了以往与康守廉相处的点点滴滴,摇着头,心想:“人终究是会变的,但说起来也不能怪小康,他有他的职责的。”
吴子恒一回到家,阿记闻到他身上的酒气,道:“恒哥,司机说你有事,先把他打发回来,怎么,和谁一起喝酒去了?”
吴子恒笑道:“阿记啊,还记不记得二十几年前,我们和谁喝酒喝到天亮啊?”
阿记道:“怎么不记得呢,恒哥,这么说今天你还是跟小康一起喝得吗?”
吴子恒点了点头,道:“你知道小康今天找我什么事吗?”
阿记不由得哆嗦了一下,摇着头,道:“我不知道,恒哥,但我劝你以后还是不要和他再见面了,二十几年前就是和他喝了酒之后,我们就开始厄运连连。”
吴子恒把刚才和康守廉在一起吃饭时聊到的托尼的事告诉了阿记。
阿记沉思了一会儿,道:“也就是说托尼是小康的线人,现在小康很需要托尼帮他做事。我感觉康守廉这个人很邪门儿的,我看有必要加紧逼问托尼了。”
吴子恒闻言,双眉皱起,道:“阿记,你说小康邪门儿,是怎么回事?”
阿记摇了摇头,道:“我说不出来,恒哥,总之我觉得从现在开始,就要一刻不停地对付托尼。”
吴子恒道:“那好,阿记,总之我相信你!”
二人走进了别墅院子里的仓房,此时托尼正躺在地上,一声不吭。
阿记对已经被打得遍体鳞伤的托尼道:“怎么样啊,托尼仔,还不肯承认吗?只要你说出小敏被藏在哪里,我们的帐就一笔勾销。”
托尼缓缓睁开已经青肿的双眼,浑浊的眼球看到了跟前的二人,道:“恒叔、记叔,你们在说什么,我根本听不懂,就算你说一万遍我也听不懂啊,小敏失踪跟我没有任何关系的,是大飞诬陷我的,难道你们没有看出来吗?”
阿记叹了一口气,接着拿起棍棒对着托尼又是一顿猛打,棍棒敲击身体的声音和惨叫声瞬间又响了起来,阿记这次还打掉了托尼的两颗门牙,托尼吃痛,但哈哈笑了起来,努力攒起力量,提高声音道:“吴子恒、李学记,我托尼瞎了眼,会把你们当做偶像!你们当年就是靠滥打滥杀立威的吗?现在我托尼要正式的反问你们一句,说我绑架吴敏,你们有证据吗?没有证据就‘乱开枪’,这件事要宣扬出去,看谁还给你们卖命!”
吴子恒冷哼一声,道:“年轻人,我现在只想要回我的女儿,我不要谁替我卖命。而且,这里是我的家,不是法庭,我不跟你讲什么证据不证据的。好,既然你说不是你做的,那你就当成全一个父亲的救女之心,做枉死鬼吧。”说着对阿记使了一个眼色。
阿记手里的棍棒照着托尼又是猛捶了一阵,托尼昏死过去。
阿记道苦笑了一下,他们都对托尼感到头痛不已。
刑法总则讲述部分:
本章节,先说一下对防卫不适时的处理。同于假想防卫一致,防卫不适时可成立故意犯罪、过失犯罪或者意外事件。
继续看成立正当防卫的下一个条件——防卫意识
防卫意识类似于犯罪构成上有责性体系内的故意和过失,是主观思想上的东西,其由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共
两个因素组成。
防卫认识是指防卫人认识到某项合法权益正在遭受着不法行为的摧残,也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在制止此不法行为。防卫意志可以用“目的”二字来表述,即防卫人制止不法行为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共或者个人的合法权益。如,我看见李四正在持枪打劫张三,我出于保护张三权益目的而对李四拳打脚踢将其制服。这里的防卫认识就是我的头脑里知道李四正在对张三实施抢劫行为,即知道不法行为正在侵害合法法益,我还知道我打李四是为了制止其抢劫行为。防卫意志就是我出于保护张三的人身财产权益目的而打李四。
上面用了将近三百字解释了防卫意识,但是,对于正当防卫成立是否需要它,还存在争议:有学者认为防卫意识是正当防卫不可或缺的条件,这个观点叫“必要说”;有的认为这个条件是可有可无的,就是说行为人没有防卫意识也可以成立正当防卫,这个观点叫“不要说”。究竟以谁说的为准还没有定论,下一章节继续说“必要说”和“不要说”支持者各自的论据,看看谁的哪方更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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