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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章 放虎归山

书名:差佬往事 分类:灵异 作者:浩熠 更新时间:2025-04-29 22: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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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子恒满面刚毅,又大声说道:“康守廉,你也不要逼我,你只不过是区区一个警司,这件事我会让警队上头和媒体知道的,让全香港市民都看看你们警察是怎样持枪闯入无辜市民家中的。”

康守廉表情没有任何变化,直接数到“三”,大声道:“action(行动)。”

关键时刻,阿记大喊一声:“等一等!”说罢,走到吴子恒和康守廉两人中间,面对着康守廉,笑道:“康sir,误会,都是误会啊,哈哈。”

阿记又转过身,对吴子恒道:“恒哥,我立功心切,瞒着你抓了托尼,请你原谅我。”吴子恒未说话。

阿记又将双手伸到康守廉面前,道:“康sir,是我抓了托尼,还对他动了私刑,要抓就抓我喽,跟恒哥无关的。”

康守廉见有了台阶下,道:“哦,原来是你做的,记哥。那好,赶紧把托尼交出来,他是我的线人,我有把握说服他让他不告你的。”

阿记道:“那就全指望你了,康sir,我可不想这个年纪还要坐一次牢。”

其实,康守廉很是忌惮吴子恒的,只不过托尼是他一定要保的人,不得已才和吴子恒撕破脸。

阿记让人把托尼从储物间里放了出来,托尼已经没有了人形,当他被人搀扶着经过吴子恒和阿记的面前时,嘴角再次漏出了得意的笑容。

康守廉让警员带着托尼先出去后,对吴子恒道:“恒哥,我想今天的事是一个误会,改天一定向你赔罪。”

吴子恒仍僵着脸,轻点一下头,转身向门的方向走去。

康守廉走后,吴子恒来到书房,气得摔碎一个杯子,阿记见状道:“恒哥,不要怪我这么做,康守廉这次是来真的,我们理亏的。”

吴子恒连忙道:“阿记,我不是怪你,而是怪我自己啊,当年怎么会瞎了眼帮助他呢。”

阿乐也在房间里,他刚才目睹了院子里发生的事情,面色很不好,吴子恒道:“怎么了,阿乐,脸色怎么这么难看?”

阿乐摇了摇头,道:“没有,恒伯,我只是没有休息好。”

吴子恒安慰他道:“好了,阿乐,虽然我们放了托尼,但阿南那边总算有了一些线索,而且我们已经和绑匪商量好了,他们不会乱来的,你也不要胡思乱想了,肯定会没事的。”

阿乐看向阿记,道:“恒伯,我真的没有乱想。”

吴子恒笑了笑,道:“年纪大了,我有些困了,先去休息一下。”说罢,走出了房间。

吴子恒走出去后,阿乐立刻道:“记叔,敏儿现在很危险,不然我们报警吧,反正这件事已经人尽皆知了。”

阿记道:“我知道你想的是什么,阿乐。刚才恒哥在这里你没有说出来,怕他担心。”

阿乐眉头逐渐皱紧,点了点头,道:“是啊,记叔,你说过,托尼是个疯子,这个疯子在这里吃了我们的苦头,他刚从这里走了出去,我担心他会杀掉敏儿报复我们啊。”

托尼伤的很重,被警察送进了医院,仍然处于昏迷中。

就在这天下午,李强再次打来电话:“喂,你是吴先生还是上次的那位先生啊?”

吴子恒紧张地站了起来,但声音稳健道:“我姓吴,被你们绑架的吴敏是我女儿。”

李强戏谑道:“吴先生,看来你已经从丧子之痛的阴影里走了出来。”

吴子恒情绪没有太大起伏,道:“那又怎么样呢,我还要振作起来救我的女儿呢。好了,废话少说,五千万我们准备好了,说一下交钱的时间和地点吧,希望这次你们不要再乱来,我绝对会按照你说的做的。”

李强道:“好,吴先生,我也相信你不会再耍花样,地点还是飞鹅山观景台,时间的话我再告诉你。”

吴子恒道:“那好,一言为定。但我女儿被你们绑走好久了,我怎么知道她现在是不是还活着。这样,让我听听我女儿的声音。”

李强有些不耐烦道:“好吧好吧,真是麻烦。”

停顿了几秒钟,手机传来女人的哭声:“求求你,放了我们,求求你了。”

声音正是小敏的,吴子恒心如刀绞,急忙道:“敏儿,别害怕,我是老爸啊,老爸马上拿钱去赎你回来,老爸一定会救你出去的。”

小敏继续哭道:“爸爸,救救我们啊,爸爸,呜呜...”小敏的声音不再传出。

李强道:“吴先生,听到了吧,她还活着,准备好钱等我电话。”说罢,挂断电话。

刑法总则讲述部分:

继续,看以下两种情形,即便行为人缺乏防卫意识,但肯定成立故意犯罪,不是正当防卫,不具有任何争议。

一是防卫挑拨,即行为人以加害对方的目的,挑拨对方先对自己实施殴打行为,再利用正当防卫制度还手殴打对方,实质上是不法行为。法学高材生小刘早就看理工学高材生小王不顺眼,想揍他一顿消消火,于是在操场上指着小王骂道:“你个怂货,有种干我啊”(这里省略若干辱骂词汇,否则发不出去)。小王气不过,真的来打小刘,小刘见时机成熟,还手将小王打成轻伤。这个例子里,小刘构成故意伤害罪,原因是其有加害小王的故意,也有殴打小王的行为,与一般故意伤害罪无二样。不同的是他懂得利用所学的正当防卫知识给自己的不法行为披上合法的外衣,恶意使用制度,钻法律空子。对他的这种行为当然不能惯着,定他龟孙一个故意伤害罪。

二是相互殴斗,即双方都以加害对方的目的,相互实施攻击行为。东北大街上,发生了这样一件事:

甲说:“你瞅啥!”

乙说:“瞅你咋地!”

甲说:“不服呗?!”

乙说:“嗯呐,不服!”

甲说:“不服就比划比划呗!”

乙说:“行,陪你练练!”

甲说:“行,你说吧,啥时候,在哪噶的?!”

乙说:“那就现在,在这块儿得了呗!”

接着二人同时动手,扭打在一起,互相殴成轻伤。同理,此例中,甲乙同时动手,谁都不具有防卫意识,都是奔着损伤对方身体健康权益而实施行为,且造成了轻伤后果,都是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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