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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章(中):无人信高洁,谁为表予心?

书名:自由与枷锁之囚牢 分类:穿越 作者:此心可安 更新时间:2025-04-10 08:4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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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B:“跟你说句实话,你这个案子我本可以不来的,但为什么我来了呢,我不是为了说服你来的。是因为看了你的成长环境,你的职业经历,你的家庭关系,你本可以过的很幸福的,都说佛度有缘人,法律也是这样,这么多年的检察官的经历让我明白了一件事,那就是我办的不只是手上的案子,还是案子里嫌疑人的人生。

我乐意对一个我认为未来会洗心革面的人多说一些的,虽然这并不符合规定,但执法过程中确实有很多的相机抉择的空间,这就是工具,好坏要看具体使用的人,你想想,如果没有了这个空间,那才会让司法和法律冷冰冰的,那司法的温情又何以体现?

这个世界上不可能一点恶都没有的,万事万物都是矛盾与对立的统一,都是阴阳互根的,是一个硬币的两面,某种意义上讲,对立就是这个世界的本质,就像现在,我们的座位是对立的,我们的身份也是对立的。就说眼前吧,你试试你能不能不用大拇指就把衣服上的扣子解开?不能吧,大拇指跟其它四个手指头也是对立的。

没有恶,善又该如何体现呢,如果这个世界上只有一种颜色了,那就无所谓黑白了,叫它黑也可以,叫它白也可以,是不是?

所以,这就回答了你的问题,坏人受不受惩罚,不是以你看到为标准的,也不是以当下为标准的,我们的目标是不放过一个坏人,当然也不会冤枉一个好人。

你只需要对你自己负责就好了,你只需要把你自己的罪赎清就好了,至于别人的恶,你管的过来吗?别人的恶受到了惩罚会减轻你自己的痛苦吗,说的难听点,一个寡妇会因为别人的丈夫死了就感到幸福了吗?

我看了你写的材料,你是懂辩证哲学的,但你不能局限在自己利益的狭隘格局中,只要你能尝试着提升下自己的维度和格局,很多你现在的困惑就迎刃而解了,不要因为把太多精力放在别人身上而影响了自己能力的提升,这个道理你要懂,更要这样去要求自己,去努力做到,当然了,这些都是题外话,也超出了我作为一名检察官应该说的范畴。

好吧,我就说这么多,希望你能听进去,好好想想。”她说完,对着宁致远点点头。

宁:“我……”宁致远欲言又止。

检B:“好,那接下来我想说说跟你密切相关的事情。在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不单指他人的行贿行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如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等归个人所有的,也属于是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

上述利用职务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的财物如果是上交公司、企业或单位的,是不构成犯罪的,只有将收取的财物归个人所有才构成犯罪。区分罪与非罪的主要界限和核心要件是收取的财物是否归个人所有。

另外,仅凭转账记录是无法证明你就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在实际操作中,需要结合其他证据来构建完整的证据链条以支持对犯罪的指控。同时,也需要注意到,如果转账行为是基于正当合法的业务交易、借贷关系或者其他合理的缘由,那么不能直接将其归类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范畴,这一点你放心,我们会逐笔审查。

此外,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事实的确立,还需要充分收集整合各种有利于案件解决的证据,这包括转账的实际用途、相关资金的来源及其最终流向、涉及的当事人所拥有的职务权限、所在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等等,这个刚刚你说过了,有公司的审批记录等,我们也会去完善。

我可以回答你的是,在刑事案件中,定罪证据需要足够充分,并且符合一定的要求,具体来说,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定罪证据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首先,定罪量刑的事实都必须有证据证明?,这意味着除了转账记录外,还需要有其他证据来支持犯罪事实的存在,例如,录音录像、证人证言、电子数据等都是常见的证据类型。

其次,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所有用于定案的证据都必须经过法定程序的查证,确保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最后,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在综合所有证据后,必须能够排除对犯罪事实的合理怀疑,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宁:“那我对承办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意见是不是可以采纳?我在工作时间之外,付出的工作职责之外的劳动,是不是对于口供上所谓的事实而言存在着无法排出的合理怀疑?

检B:“证据讲究的是客观,而非个人主观。承办提交的这些资料在客观上就可以认为确凿证据。

为什么这么说呢?先说真实和事实,真实的发生在承办介入时已经是过去了,至始至终亲身经历真实的就只有你和客户,这也是为什么要你们双方各自的口供去做对比,但你要明白,无论是你还是你的客户,在承办看来都是主观的说法,都存在着虚假的可能性。

因为承办本身不经历事实,承办只能根据你们双方的说法对之前发生的事实进行逻辑上的回溯,但是如果你所有的客户都对之前发生的事情有着一致的说法,而你和他们的说法不一样,站在局外人的角度,你觉得谁说谎的可能性更大些?是你还是客户?

请你站在承办的位置上考虑下,答案不言而喻吧。反过来说,如果你的说法才是真正的真实,为什么没有一个客户站出来支持你?这才是无法排除的合理性怀疑吧,反过来讲那就是可以排除客户说谎的怀疑,也就是说你说谎了,进而就可以认为客户说的就是符合事实的,也就是真实性没有问题,你的说法只能被认为是想要脱罪的借口。

你的说法是纯主观的,没有任何证据的支持,但客户的口供和你们的资金往来在逻辑上没有任何问题,你不能老是自己主观上觉得别人为什么不相信你,那是因为你拿不出让人相信你的理由,就你现在的情况你让任何一个陌生人来评判,都不会有人站在你这边吧。

如果从这个角度分析,那你所谓的什么别人是坏人了、小人了,自己说的才是事实了也就只是你的一面之词了,连逻辑上都不可能让人信服的事情,又谈何情感上的认同呢?你要么是真的太天真了,要么是觉的别人都是傻子吗?”她盯着宁致远问道。

宁:“我承认你说的,但不是所有人都认为一件事是对的,就能证明这件事本身就是对的,这是两码事,就像无论一件东西的存在对人们多么有利都不是这个东西必须要存在的理由,是一样的道理。

真理不是因为更多的人认可才成为真理的,真理就在那里,不论时代怎么变迁,它都不变,这也是为什么我们一直在孜孜不倦的追求真理,不然如若真理是不断变化的,那我们追求的是个啥?那不就连追求的是啥都不知道了,那就迷茫了。

哥白尼的地心说,虽然不被那个时代认可,但这并不影响这个学说的真理性。我们还是要根据具体的案件看,有一方是不是有明显的利益关系会让他们不约而同的选择一致的说法?

如果是这样的,那你觉得一致的说法跟事实有关系吗,那根本就没关系了,只会跟这一方的利益有关系,既然真实性严重存疑了,那还能做为证据吗?”宁致远反驳道。

检B:“在我看来,你是陷在你自己的逻辑里出不来了,先不论你的逻辑到底有几分真实,对你有利的你就毫不犹豫的不由自主的编进你的逻辑里,对你不利的你就找借口从恶的角度出发去找别人的问题来为自己开脱。

你口口声声说着真实,真实这两个字分量很重的好吗,像你这么不管青红皂白的就拿来用在我看来是极不负责任的行为,你扪心自问下,你所说的这些都是百分之百的真实吗?没有经过自己的任何编辑吗?

我不是不了解你所处的这个行业跟你的岗位职责,你敢说你口中所说的你职责之外的真的就那么理所当然的是你职责之外的吗?

你作为一个区域经理,本身就肩负着为公司在合适的商圈去寻找合适位置的责任,这是你应尽的工作职责,有了这个纲领,那也就意味着对商圈有着清楚而正确的了解是包含在你的工作职责中的,那么我想请问你一下,你在节假日去商圈考察难道不是你调研和了解商圈的一部分吗?

你不可能在对一个商圈一点都不了解或者说了解不够全面的前提下就去评估客户自己找的位置吧,如果是这样的话那就是你渎职了。

从理论上讲所有的商圈你都要比客户更了解,更熟悉,这样你才能给出合理的建议,而给出客户合理的建议就是你工作职责重要的一部分,那你凭什么说你在节假日去商圈考察是你工作职责之外的事?你是对你的岗位职责和工作内容有误解吧。

还有你说的你打电话给房东,难道你不应该通过这个方式了解商圈内的开店成本吗?无论这个位置是不是你本人找的,你都要打电话了解下吧,另外,你的工作内容就只有帮客户评估已经找好的位置吗?就没有说你要主动去发展合适的位置主动推荐给客户?

我看过你的岗位职责,这里面也包含了这些工作吧,那你凭什么这么口口声声、言之凿凿的说这些都不是你的工作内容?

我不想一一列举了,我的意思你应该明白,我没有说你说的都不是事实,但我认为绝不是百分百的事实,这还是我个人主观的看法。

办案讲证据,退一万步说,就算你说的就是百分之百的事实,我主观上可以同情你的遭遇,但如果你拿不出客观的证据,结果不会有任何改变。”她认真的说道。

宁:“你说的没错,但我估计你这只是单纯的对我的工作职责进行理论上的逻辑分析,当然这是你们的职业惯性,我理解。你的分析在逻辑上没有任何问题,是相当完美的,可是放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却有着很大的现实性你没有考虑到。

我跟你负责任的讲,首先,这份工作我做了七年,你觉得如果我是想着在工作中怎么渎职或者我会对我的工作不负责任的话,公司能容忍我这样的工作态度七年吗?

相反,我在这七年的时间里一路在晋升,在逐步负责更重要的岗位,这还不足以反过来印证我的工作态度和能力是受到公司巨大的认可的?

按你们的意思,像这样的结论也一定要从别人的嘴里说出来才能算作客观证据,才能算作是事实,从我自己嘴里说出来就是纯主观的,没有可信度,不能算作证据,这多少有点可笑了吧?

我理解你们办案的流程和标准,但是世界上没有一成不变的事情吧,总有些个特例的吧,就像我的工作态度一样,逻辑上就可以印证的话,就没必要再去用别人的口供去印证了吧,如果你们连这点都还要按部就班的话那你们对于客观证据的取得和定性就纯属刻舟求剑了好吧。

我们之所以需要逻辑,就是为了避免再用行为去印证结果而浪费时间,比如你看着我放进一个袋子里五个鸡蛋,又看着我拿出来两个,那里面还有几个?我们不用再去翻开袋子看了,我们用逻辑上想想就知道还剩三个对吧,这就是逻辑的作用呀,我认为逻辑是用来让我们节省精力、更省力的去知道事情的结果的,就跟你们会说节省司法资源一样,不也是通过七个客户的一致口供来断定剩下的五个客户也一定会是相同的说法,所以就不用再去找他们了?一样的道理呀。

如果按这个逻辑类比一下,那我接下来的说法也就没必要再找什么别人的口供了来印证了,本身就可以当作客观的证据了,因为在本质上它跟客观的证据有着相同的说服力,我们注重的本身就是证据的说服力而不是形式吧,对吧。

我承认你说的我给客户合理建议的前提是对商圈有着更加熟悉的了解,我本人也是这么做的,我所说的工作之外的事情,是我在节假日等工作时间已经对一个商圈了如指掌了以后,然后单纯的是为了寻找合适的门店而一次又一次的再往商圈里跑,我的工作职责是我对一个商圈了如指掌了以后推荐给客户哪些位置可以来让他们自己去花时间精力寻找就好了,到此为止,所有这些工作我都是保质保量完成的,我是问心无愧的。

那后来我花大量的时间和精力,都是在晚上下了班以后,不影响我本职工作的时候,我去已经了如指掌的商圈去寻找合适的门店,这肯定是不需要我自己去做的事情了,也不是我的工作内容之内的了事情了,是纯属客户自己的事情,这是我要说清楚的,劳动报酬。

这个客户不说,可能是因为他们没有亲眼看到我背后找店的努力,但是还是那句话,这个不需要亲眼见到的呀,你去问问所有做我这行的人,一个合适的门店出来是不是要花很大的时间和精力,要经常去看看才能在有店铺出租转让的第一时间拿到,有时一个核心的商圈店铺很抢手,你要去无数次才有可能找到可心的位置,这背后要付出的巨大精力每个做过的人心中都有数的,这都不是天上掉下来的。

你想想,这样的核心商圈我了解起来难吗,不难吧,越是热闹的商圈了解起来越简单,我的工作就是跟客户说这个商圈、这一排店铺,有合适的你拿下,就好了呀,没问题吧。

那接下来客户说自己忙,让我帮忙经常过来找找,找到了就给你劳务报酬,找不到就算了,我找别人帮忙也要付钱的呀,那还不如你直接帮我做算了,公司也没说过我不能和客户有这层关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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