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章 近在咫尺
书名:差佬往事 分类:灵异 作者:浩熠 更新时间:2025-04-29 22:16:06
几人终于找到了村子。
阿南道:“雷四哥,那你还记得怎么到你住的那个房子吗?”
雷四彻底来了精神,道:“我想我应该能想得起来。”说罢,又拍了一下阿虎的肩膀,道:小兄弟,向右转。”
阿南又道:“阿强阿虎,准备好枪。”
车又开了好一会儿,雷四已经着急的出了汗,他怎么也回忆不起来具体的房屋。
阿虎也有了一些不耐烦,道:“南哥,这大白天的,我们都转了几圈了,雷四哥还是想不起来,我们还要一家一家的找啊,目标太大。”
阿南安慰了一下几人,接着又道:“只能先这样了,暂时没有想到别的办法。”
雷四焦急地看着窗外,大脑还是不停回忆着,自言自语道:“到底在哪里呢,我这猪头啊,关键时刻说什么也想不起来了。”
阿南道:“雷四哥,慢慢想,越急越是想不起来。”
正当雷四自责着,迎面慢慢悠悠驶来一辆皮卡车,车窗贴了黑膜,看不清驾驶者的脸。驾驶者的一条手臂从车窗伸了出来,两根手指中间还夹着点燃的香烟。
道路狭窄,两辆车会车时不得不减慢时,雷四的位置恰巧能最近距离观察到皮卡车的情况。
雷四从开着的车窗看了开车的司机一眼,只见这个司机带着帽子和大大的墨镜,留着络腮胡子。
雷四激动地小声道:“李强!”
阿南喜出望外,道:“阿虎,那辆车的车牌号留意了吗?”
阿虎熟练地说了出来,又问阿南:“南哥,用不用调头跟着他?”
阿南道:“不行,万一真的是李强,要打草惊蛇的。”接着又问雷四:“雷四哥,你确定那人是李强吗?”
雷四眨了眨眼睛,道:“我想就是他。我和李强以前也一起干过别的见不得人的勾当,虽然和他接触不是很多,但我知道这个人很善于伪装。我们有一次偷东西时,他不但自己贴上了假胡须,还让我也带上假发套。”雷四边说边指向自己的秃头。
“还有,我刚听见皮卡车里放的音乐是‘爱拼才会赢’,李强很喜欢这首歌,不管去哪里他都会听。那个司机抽的烟我也看到了,是520牌子的,李强也抽这个牌子的烟,几乎没有换过。”
错车后,阿虎一直以最慢的速度前行着,通过后视镜,他发现皮卡车在十字路口向右转了过去。
阿虎立刻调头飞似的跟了上去,并且也在十字路口向右转,接着又提速开了一会儿,那辆皮卡车重新回到阿南他们的视线里。
几个人继续跟着皮卡车,雷四指着前面不远处的一个房子,突然道:“阿南,就是这里,是我们住的那个房子。”
但皮卡车却没有停下来,一直向前开,阿虎问道:“雷四哥,你肯定是这里吗?怎么皮卡车没有停在这里啊。”
雷四道:“李强有个习惯,他不会在目标地点附近停车的,而是一定要找个更远的地方停车,以免被发现。”
阿南道:“阿虎,停车,我先下去,你们继续跟着皮卡车。”
阿虎停下车,阿南下了车,他来到这栋房子跟前,发现大门紧闭。他没有轻举妄动,因为不知道里面有多少匪徒和火力。
阿南拨通阿记的电话:“记叔,我们这里有发现,找到了雷四所说的住处,用不用加派人手进去看看?”
阿记高兴道:“先不用,阿南,托尼很狡猾,既然雷四不知道小敏被藏在哪里,我想里面的匪徒也未必知道。即使抓到匪徒也没有用的,那个村子离景区不远,肯定有短时性出租的房子,你先去租一个,之后就盯着这里。”
阿南道:“好的,记叔,我知道了。”
挂断电话,阿南开始寻找出租的房子。正巧,在离这栋房子不远地方,还有一栋,这栋的大门上贴了一张出租启示,留了电话号码,阿南拨通了这个电话,房屋顺利租了下来。
这日下午时分,吴华东别墅书房里,吴子恒、阿记和阿乐正对着一幅地图聊着。
阿乐手里拿着笔,观察着地图的比例尺,道:“南哥他们找到的村子叫河口村,呐,就是这里。”说着用笔在地图上将河口村圈了起来。
接着,阿乐又用一把尺子在地图上量了起来,量好之后,又在地图上画了一个大圈,继续道:“恒伯、记叔,以河口村为中心,周围六十公里的地方我用笔圈了起来,所有的地点都在这里。”三人看着圈里的地点,都皱起了眉头。
刑法总则讲述部分:
继续聊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如果不法侵害尚未开始就进行防卫的,叫做事前防卫;如果不法侵害结束后进行防卫的,称为事后防卫。事前、事后防卫统称为“防卫不适时”,不为正当防卫。
那么,怎么判断不法侵害的开始?简单的方法是找出刑法分则,分则规定的行为方式出现在现实里就是开始。以故意杀人罪为例,持刀扎人心脏或者持枪对准人的脑袋扣动扳机就是不法侵害的开始,“扣扳机”和“扎”对应的就是分则里的“杀”。没有扣扳机而只是上子弹或者没有扎只是掏刀都不属于开始。
但这种判断方式有些简单、形式、机械。来看一个案例,“大郎,喝药了”,金莲端着毒药笑盈盈地对大郎道,大郎已身染重病,动弹不得。接着,金莲先是扶大郎坐起倚靠在床头,又掰开大郎的嘴往里灌毒药。如果一定坚持此种方式进行判断,金莲“掰嘴灌药”才告不法侵害开始,但即使武功强如武松,这时防卫明显已经来不及。道理很简单,武松可不是悟空,不管他的速度有多快,都来不及阻止金莲的灌药行为(当然,前提是武松站在门口,离金莲有一段距离)。那么就得允许把防卫时间提前至金莲扶起大郎那一刻,才能保得大郎一命。所以,刑法老师给我们讲过“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十分紧迫明显时,待其着手实行后(即“开始”后)来不及减轻或者避免结果时,也应认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即判定不法侵害是否开始不仅要看形式,也要看实质,实质标准就是法益是否处于非常危急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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